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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浔大道3555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17,892,9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2.648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78,59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8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管道,代表股份116,414,3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643%。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5,85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253%。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同意117,726,2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 反对163,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弃权3,5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同意5,6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1%;反对16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同意117,726,2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 反对163,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弃权3,5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KB体育官方平台
同意5,6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1%;反对16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同意117,726,27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 反对163,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弃权3,5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同意5,6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41%;反对16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86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1、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